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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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家暴毀損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叁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家暴毀損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家暴毀損│家暴毀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70日│拘役3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98年7月11日│98年6月11日│99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86、187號│第186、187號│第15456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484│99年度簡上字第484│99年度簡字第6097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6日│99年8月26日│99年7月30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484│99年度簡上字第484│99年度簡字第6097號││判││號│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6日│99年8月26日│99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否││罪││││├───────┼─────────┴─────────┼─────────┤│備註│一、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804號。│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二、編號1、2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90│第13655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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