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麗琍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5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