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4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上字第419號),因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