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他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他字第1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 嗣上開 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親字第38號民事判決確認聲請人非相對人之婚生子,且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故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3,
0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