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三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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