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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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餘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依票據請求權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就聲請狀所載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經核雙方並無利息利率之約定,債權人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之請求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