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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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5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賜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81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7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鄭賜明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證據增加: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925號民國111年11月24日調解筆錄1份及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賜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三、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61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前未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素行良好,並非具竊盜惡習或以竊盜為業之人,又本案犯罪之動機及手段單純,所生危害輕微,物品價值非鉅,被告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925號民國111年11月24日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37頁),被告已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對法益侵害之情節尚屬輕微,另被告年事已高,案發時從事資源回收,身處弱勢,不當過度咎責,本院審酌上開各節,若處以最輕本刑6月以上之有期徒刑,顯係過苛,又縱依刑法第59條減至3月以上之有期徒刑,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仍嫌過重,以本案罪名之宣告應已能達刑事非難之效果,無對被告科處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61條第2款之規定,免除其刑,以示憫恤。
四、未扣案之刀具,固然屬被告供其本案使用之物,但實為隨處可購得的日常民生用品,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若不宣告沒收,不致於對社會危害產生實質重大影響,亦即考慮「有無助於犯罪預防再犯」、「欲沒收的客體替代性及經濟價值的高低」及「執行沒收的程序成本與目地有無顯失均衡」,認沒收欠缺刑法重要性,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61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附件:(下列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9816號被告鄭賜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賜明於民國111年7月22日下午3時31分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刀具1把,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行經 沈秀珍 位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住處時,見該屋騎樓中放有沈秀珍所購裝有電光牌可調整式淋浴椅組件之未拆封紙箱1只,遂持上開刀具將該紙箱之封箱膠帶割開,並於翻動查看所裝物品後萌生貪念,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將上開紙箱搬至所騎機車後方所連結之推車上後,旋即騎車離開現場,而竊取上開淋浴椅組件得手。嗣沈秀珍發現上開紙箱失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失竊物品。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被告鄭賜明於警詢及偵查時之陳述: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述
時、地,以機車及推車載走裝有上開淋浴椅組件紙箱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以為那物品是屋主沈秀珍不要的,沈秀珍曾對我說住家外面的物品我都可以拿云云。
㈡證人沈秀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明被告當日所搬走之
紙箱中,裝有證人沈秀珍所購買之全新上開淋浴椅組件,且尚未拆封之事實。
㈢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
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據、廣維實業保管單影本(上開淋浴椅組件購買憑證)、查獲照片:證明被告確有竊取上開淋浴椅組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檢察官胡晟榮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