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725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告 吳苡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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