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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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美玲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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