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 吳朝波 前邀同本件相對人乙○○、甲○○,向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辦理汽車分期付款辦理動產抵押貸款,惟因繳款異常,奇異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嗣聲請人將債權讓與通知書寄送相對人戶籍地址,以通知相對人前開債權移轉之事實,惟因相對人乙○○有住所遷移不明、相對人甲○○有招領逾期等情,致前開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郵信封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乙○○之退郵信封載明住所遷移不明,是其確有住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之情事;而相對人甲○○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覆以相對人僅戶籍設立於該處所,並未居住該址等語,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0970404041號函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甲○○亦有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之情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均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