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鎦敦信 被告 黃立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