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被告 王藜卿
陳厚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