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陳俊賢 上列聲請人陳俊賢因與相對人 蔡孟岳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俊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併補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二、提出抵押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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