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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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志嘉李怡潔 (原名 李佩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詐欺案不法所得,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1,885,000元整。」,嗣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洪志嘉應給付原告385,000元。」、「被告李怡潔(原名李佩倚)應給付原告1,88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重行核定為2,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前已命原告繳納19,711元,尚須補繳3,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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