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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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 黃隆群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一、本案案號:111年度小上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二、聲請事項:聲請交付111年度小上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審法庭錄音光碟。三、聲請理由:如聲請人聲請書,聲請交付111年度小上字第45號上訴審法庭錄音光碟。法院裁定結果
主文:聲請駁回。理由:本件聲請,並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另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係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在案,並未開庭自無開庭錄音。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為無理由,所為聲請,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侯驊殷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