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4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美商.懷特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局長)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七九三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
1、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有代理權。
2、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
經本院審判長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0七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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