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75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最新之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