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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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73號聲請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受安置兒童代號C100036(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相對人代號C10003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兒童代號C100036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十六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接獲通報稱兒童代號C100036之母親即相對人代號C100036-A與兒童父親離異,兒童由相對人監護照顧,相對人因案遭逮捕,案家無其他適當人選可協助照顧兒童,聲請人遂於同日十六時十五分許(本院以時計)緊急安置兒童,並由本院以一○○年度司護字第三七號裁定准予繼續安置三個月,復以一○○年度司護字第六一及八三號、一○一年度司護字第六及三九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各三個月,現因安置期間即將屆滿,相對人吸毒案件遭判刑一年三月,另一販毒案件則尚未判刑,親屬無法協助照顧兒童,評估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無適合人選協助照顧,非延長安置無法妥以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謄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南投縣政府一百年五月六日府社工婦幼字第一○○○○九四五六四○號函、本院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成長紀錄摘要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兒童父母離異,有關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相對人任之,惟相對人目前已因吸食毒品案在監執行,兒童之親屬資源系統薄弱,無法協助照顧兒童,兒童暫不宜返回原生家庭,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兒童等情,認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