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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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13號聲請人( 何惠芬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3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年8月24日至││109年8月23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2.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另聲請狀附件2所檢附之租約,聲請人為出租人而非承租人││,每月租金13,000元,此一部分之租金應列入收入清單。│├───────────────────────────┤│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內為下││列行為:││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2.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3.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消債補 字第 313 號裁定(109.09.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3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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