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原告 蘇倚萱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複代理人 游家雯 律師被告 何兆莛
黃沛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