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49號上訴人即原告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27,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