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告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被告 劉月霞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