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75號原告 王枝柱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被告 陳松益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二一七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涉有恐嚇取財犯罪嫌疑,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77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中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裁判,茲兩造同意本件於上開刑案實體判決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故而本件非俟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