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0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謝佳 德即 謝志服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謝勻緁 即謝志服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謝 亞熹 即謝志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勻緁、 謝亞熹謝佳德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謝怡君 前就讀開明工商、德霖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謝志服(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8,4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退伍後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謝志服已於101.10.19辭世,債務人 謝云緁 、謝亞熹、謝佳德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故債務人謝云緁、謝亞熹、謝佳德應對案外人(被繼承人)謝志服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謝怡君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9,73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云緁、謝亞熹、謝佳德既為案外人(被繼承人)謝志服之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0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勻緁、謝│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69737│亞熹、謝佳│1月28日起│7月02日止│八三│││元│德├──────┼──────┼───────┤││││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月03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勻緁、謝│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737│亞熹、謝佳│3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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