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金源
蔡來有 楊庭瑋 楊晉榕 楊唯鈴 蔡德聰 林麗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火山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1,122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第一審判決主文確認原告有使用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之土地面積,即21,100×50.67+21,100×15.21+27,100×10.74=1,681,12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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