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壹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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