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小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小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甯穎梅
相 對 人 冠晴國際有限公司(Honey韓國精品女鞋)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相對人登記址設於台北市○○區○
○路○○○巷○弄○○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
卷可稽,而綜觀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
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並經相對人於103年5月23日具
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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