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8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鄭伊倫 律師
吳春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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