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康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康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康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劉康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五、六、八、九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定應執行刑意願查詢單1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8日│101年5月10日│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院檢察署觀護人│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時起回溯│室採尿時起回溯│室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26小時│96小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422│度偵字第11422│度毒偵字第803│度毒偵字第803│度毒偵字第803│││號│號│、804號│、804號│、80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實││第1386號│第1386號│第855號│第855號│第855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決││第1386號│第1386號│第855號│第855號│第855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列之罪,業經臺│附表編號三至六所列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訴字第8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第1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四月確定。│││年確定。││└───────┴───────────────┴───────────────────────┘┌───────┬───────┬───────┬───────┬───────┐│編號│六│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14日│101年1月6日│101年2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院檢察署觀護人│院檢察署觀護人│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時起回溯│室採尿時起回溯│室採尿時起回溯│室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26小時│96小時│96小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03│度毒偵字第534│度毒偵字第534│度毒偵字第534│││、804號│、886號│、886號│、88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實││第855號│第899號│第899號│第89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決││第855號│第899號│第899號│第899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備註││附表編號七至九所列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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