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耀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沒字第701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字第2211號(109年度執沒字第701號)受刑人林耀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案,扣案之海洛因毒品殘渣袋(驗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且該殘渣袋係不詳之人置於受刑人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住所內,經受刑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陳述在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耀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8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足憑。扣案之殘渣袋1只,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置於受刑人上開住所乙情,業經受刑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陳述在卷,且該殘渣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度保管字第4831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576號鑑驗書各1紙可考(見執聲字第616號卷第5-7頁),據上,堪認該殘渣袋1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是以,本件聲請,核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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