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李憲文 債務人 韓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7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10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3,984元│0.657│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002│7,990元│0.657│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003│12,018元│0.657│自民國110年3月20日起│├──┼───────┼─────────┼─────────────────────────────┤│004│106,432元│0.657│逾期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部分│├──┼───────┼─────────┼─────────────────────────────┤│005│106,432元│1.314│逾期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以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