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96號原告 宋瑾芳 被告 謝祥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