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03號原告 顏壽福 被告 鄭仲貴
鄭美玉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葉靜芳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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