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停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3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臺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乙○○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97年度停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