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藥害救濟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591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乙○○署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藥害救濟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5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6月19日上午9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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