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楊景安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巷○○○
            號
       楊淑青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76,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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