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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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32號聲請人 李建榮 (即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臺灣省政府交通處(現改隸屬交通部主管)以民國50年12月7日交路字第2754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1年1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15頁第155號)。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103年4月15日第13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決議通過,復經交通部以103年6月17日交路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