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