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吳月春 被告 張雨陽 法定代理人 劉大峰
張月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因有漏載應補充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記載「法定代理人劉大峰住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5樓,法定代理人張月嬌住同上」。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因漏載被告張雨陽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等住所,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自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楊峻宇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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