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欣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相關資料,並釋明聲請人確切毀諾時間,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佐證。
二、聲請人之95年至99年度之申報綜合所得稅資料、財產清冊。
三、釋明聲請人現每月所得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書(如提出薪資存摺影本,請標註薪資部分)。
四、提出聲請人租賃房屋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有何在外租賃房屋居住之需要?該租屋處現住幾人?有無其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房租?如有,各自分攤之金額若干?並提出繳納房屋租金之證明。
五、聲請人父親 王遙 及母親 王吳烏硈 之親屬系統表、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釋明對王遙、王吳烏硈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各該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之狀況。
六、提出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年內日常生活費用支出相符之單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