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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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 賴正義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賴日生祀 法定代理人 賴朝乾 被告 謝定秋
林振村 陳金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由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起訴,惟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且由訴訟代理人代行起訴者,其代理權須無欠缺,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於99年6月8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可稽,原告訴訟代理人所出具原告之委任狀,亦未經公務機關認證,已難認有合法代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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