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414號聲請人 朱双福 相對人 陳慶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乙紙。
三、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應載明年、月、日,到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四、相對人陳慶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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