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9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林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5,5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245,501元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2.65%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按年利率1.265%計算。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111年11月16日止,以4,175元按年利率1.265%計算。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16日止,以8,394元按年利率1.265%計算。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以12,657元按年利率1.265%計算。2.以現欠本金餘額245,501元,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1.265%計算。3.以現欠本金餘額245,501元,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7月16日止,按年利率2.53%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