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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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盈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祖蔚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乙種診斷證明書、本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內容等釋明有損害之發生,惟該損害之發生是否因相對人之行為所致,未提出足以認定相對人之行為與聲請人之病症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且聲請人受傷部分未提告。是聲請人僅提出上開資料,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