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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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告 簡士隆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複代理人 王馨儀 律師被告 徐苾華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2年7月12日前,就下列事項為攻擊防禦,未遵期具狀,本院依法審酌失權效:
一、關於原告請求有無罹於消滅時效部分,請就民法第143條規定之適用表示意見。
二、被告自承有與法國網友為原證2第2至4頁對話部分(本院卷第191頁),有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法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