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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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鳳義務辯護人林詠御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111年度審原簡字第1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蔡明宏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禹晨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