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原告 林美芳 被告 林金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
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