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建和
賴月雲 劉家蓁 劉芳君 劉益如 劉新章 劉偉彥 劉金江 劉政坤 劉嘉雄 劉有昌 劉榮茂 劉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張溪霖 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0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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