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分別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上開八張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四號│├─┬─────────┬─────────┬───────────┬────────┬────────┬──┤│編│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竣堅營造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陸仟陸佰貳拾伍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崙背分│ 許家 稱│││││││行││││││├─┼─────────┼─────────┼───────────┼────────┼────────┼──┤│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合麴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柒佰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崙背分│ 林淑如 │││││││行││││││├─┼─────────┼─────────┼───────────┼────────┼────────┼──┤│3│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聯展企業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柒仟壹佰壹拾肆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崙背分│ 林良聰 │││││││行││││││├─┼─────────┼─────────┼───────────┼────────┼────────┼──┤│4│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車城加油站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肆萬玖仟壹佰捌拾│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 廖簡禎 ││貳元│││││行││││││├─┼─────────┼─────────┼───────────┼────────┼────────┼──┤│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陳振興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捌仟玖佰捌拾壹元│0000000││││公司西螺分行││││││││││││││├─┼─────────┼─────────┼───────────┼────────┼────────┼──┤│6│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晨洲營造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壹萬柒仟零玖拾玖│0000000││││公司斗南分行丁阿綿 ││元│││││││││││├─┼─────────┼─────────┼───────────┼────────┼────────┼──┤│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榮吉工程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參萬貳仟壹佰壹拾│0000000││││公司斗六分行鄭榮吉 ││元│││││││││││├─┼─────────┼─────────┼───────────┼────────┼────────┼──┤│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稻城營造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伍萬捌仟元│0000000││││公司北港分行吳政旭 │││││││││││││├─┼─────────┼─────────┼───────────┼────────┼────────┼──┤│9│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黃國輝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壹萬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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