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0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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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185號

債權人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債務人 吳麗惠

李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係在台中市及南投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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